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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马中国总商会章程

巴哈马中国总商会章程

(2016年12月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名称与性质

    第一条 本机构的名称为巴哈马中国总商会(以下简称为“总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he Bahamas

    第二条 本机构为在巴哈马成立的由中资机构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二章 宗旨与任务

    第三条 总商会的宗旨

    在遵守巴哈马法律的前提下,代表总商会会员(以下简称为“会员”)利益、维护会员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在中国与巴哈马的经贸合作与双边发展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总商会的任务 

    1.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更好地整合资源为会员服务; 

    2.加强与巴哈马政府和商界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举办或组织参加各种旨在促进中资企业与巴哈马政府、商界的交流活动,促进中资企业在当地的融合,吸引更多的中国企业来巴哈马发展;

    4.加强与中国各级政府机构、商会和企业的联系,介绍巴哈马投资环境及相关法律,促进中国对外投资。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五条 理事会是总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单位派出理事组成,每个理事会成员单位可最多指定2名理事参加理事会,每个理事单位具有一票投票权。

    第七条 所有会员均为理事会成员单位。 

    第八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和修改总商会章程;

    2.制定总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目标和工作计划; 

    3.讨论和决定总商会的重大活动、重大工作等事宜; 

    4.审查和接纳新会员;

    5.终止会员资格;

    6.讨论决定聘请总商会的顾问、律师等人员。

    第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2名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可指派代表出席,并代为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理事会召开的最低人数需达到全部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理事会决议通过需达到参加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四条 会长

 1.总商会设会长1人,会长产生单位为会长单位。

 2.会长在理事中通过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需提交理事会或临时理事会批准同意。

 3.会长候选人由本人或其他理事提名,选票最多者当选。

 4.会长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5.会长任期期满前离职的,理事会将从副会长中选出代理会长并任职到新任会长选举产生。

 6.会长拥有并行使理事会或临时理事会授予的权力,并主持理事会或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副会长

 1.总商会设副会长不超过5人,副会长产生单位为副会长单位。

 2.副会长在理事中通过选举产生,选举结果需提交理事会或临时理事会批准同意。

 3.副会长候选人由本人或其他理事提名,当选人按选票多少确定。

 4.副会长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5.副会长任期期满前离职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补充人选作为代理副会长并任职到本届理事会期满。

 6.副会长拥有并行使理事会和临时理事会授予的权力。

 第十六条 秘书长

 1.总商会设秘书长1名,原则上在会长单位产生。

 2.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并任命;秘书长不得兼任会长或副会长。 

 3.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负责总商会的日常事务及联络工作。 

 

第五章 会员

    第十七条 凡在巴哈马注册或设立工作组并遵守总商会章程的中资企业、社团均有资格成为总商会会员。

    第十八条 成为会员需向总商会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由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成为会员。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1.会员向理事会提交终止会员身份申请的; 

 2.会员不能有效履行会员义务的; 

 3.其他因会员不当行为由理事会终止会员资格的。 

 第二十条 会员权利: 

 1.会员享有自由表达意见及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2.会员享有在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得到总商会支持、协助的权利; 

 3.会员享有优先、免费或优惠参加总商会组织各项活动的权利; 

 4.会员享有总商会提供、介绍和推荐的各种商机的优先权利; 

 5.会员享有总商会提供的其它各种服务和便利的权利; 

 6.会员有权了解总商会活动情况并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总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总商会的形象和名誉; 

 2.认真履行总商会决议; 

 3.支持和参加总商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4.对总商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5.按期缴纳会费。 

 

第六章 会费

    第二十二条 总商会经费来源于会员缴纳会费以及捐助和总商会开展的其它有偿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会费缴纳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美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美元; 

 3.其它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1,000美元。

 第二十四条 总商会收缴的会费仅用于理事会或临时理事会批准使用的用途。

 第二十五条 总商会每年度会费的收缴及使用情况在每年度召开的理事会上公示。 

 

第七章 解散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强制规定外,总商会解散事项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总商会解散时,所有剩余经费捐赠给由理事会批准的巴哈马慈善和教育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需通过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总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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